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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毕xx,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毕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xx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违约金合并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被告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8日被告王xx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分别出具借据一份,被告王xx在借款合同与借据上签字。在合同约定期限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提交借款合同一份、借据一份、借款照片一张。
王xx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依照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0天;如逾期还款,被告每日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整,并按银行贷款利息的三倍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10000元。原告主张违约金、逾期利息合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毕xx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约金和利息(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樊桂友
审判员 张宝华
审判员 苏晓玫

书记员: 梁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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