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某
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毕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陈述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某某撤销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4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某某撤销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4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审判长:郑康
书记员:李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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