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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童继成、绳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毕某某,葛洲坝一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继成,葛洲坝机械厂退休职工。现下落不明。
被告绳小,葛洲坝机械厂退休职工。现下落不明。系被告童继成之妻。
被告龚乃鹏,葛洲坝机械厂退休职工。
被告廖秋霞,葛洲坝机械厂退休职工。系被告龚乃鹏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童继成、绳小女、龚乃鹏、廖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毕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祖旺 人民陪审员  操时夏 人民陪审员  吕爱武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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