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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毕某某与杜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毕某某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玉珍
书记员: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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