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毕某与涿鹿县粮油总公司轩辕大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毕某
孙桂娥
涿鹿县粮油总公司轩辕大厦
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

原告毕某。
委托代理人孙桂娥。
被告涿鹿县粮油总公司轩辕大厦。住所地,涿鹿县。
法定代表人牛世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某诉被告涿鹿县粮油总公司轩辕大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郝悦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1998年1月3日开始在被告公司上班,从事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过各项社会保险。2011年11月原告离开被告单位。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休日、节假日劳动报酬共计172536元。诉讼中变更为204767元。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涿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第1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证实原告的申请由于超过仲裁时效而不被受理。(2)证人侯某、刘某、白某的证人证言各一份,均证实毕某在2011年11月离开被告公司后一直在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其中最早的时间是在2012年8-10月间,是以口头形式向涿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情况。
被告口头辨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从实体上已无诉权,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交书面证据。
本院调取毕某向涿鹿县劳动监察大队主张权利的投诉申请书一份,证实原告毕某在2013年(具体时间不详)向涿鹿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告未按规定对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并未向其支付节假日工资和加班费。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如下:(1)原告提交涿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第1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双方均无异议,具有证据效力;(2)证人侯某、刘某、白某的证人证言各一份,证实原告毕某最早在2012年8-10月期间向相关劳动部门主张过权利。被告认为三位证人均是原告曾经的同事,相互间存在利害关系,且原告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并未有书面材料予以证实。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上述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3)本院调取毕某在2013年向涿鹿县劳动监察大队主张权利的投诉申请书一份,双方均无异议,为有效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1998年1月原告到被告公司从事维修工作,每月工资45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至2011年11月原告离开被告公司时,月工资标准调至1400元。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原告向涿鹿县劳动监察大队以书面形式投诉被告公司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并未支付其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未被受理。原告又向涿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4年3月28日,涿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出具涿劳仲审字第(2014)第1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作为劳动者,在2011年11月5日离开被告公司时,应当对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有明确认识,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至2012年1月5日止。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仲裁时效发生中断、中止的有效证据,2013年原告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作为劳动者,在2011年11月5日离开被告公司时,应当对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有明确认识,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至2012年1月5日止。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仲裁时效发生中断、中止的有效证据,2013年原告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郝悦民

书记员:李珂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