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莲江口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农场。
法定代表人:孙志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云奎,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5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 莹 审判员 姜广武 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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