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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黑龙江省莲江口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莲江口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农场。
法定代表人:孙志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云奎,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5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 莹 审判员 姜广武 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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