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百元。
委托代理人沈艳春,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海军。
委托代理人李献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百元诉被告杨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百元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海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毕百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杨海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立新
书记员:屠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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