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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康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毕某某,男,1987年12月15日,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康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毕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审判长  尚文玲
审判员  高卉君
审判员  沈鹏飞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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