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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澹某马某某、冯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毕澹
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冯彩云
周立武(湖北赤壁赤马港法律事务所)

原告毕澹。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被告冯彩云。
委托代理人周立武,赤壁市赤马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澹诉被告马某某、冯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澹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毕澹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毕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毕澹负担。

审判长:何远
审判员:余汉峰
审判员:王明清

书记员:刘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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