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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沧州德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刘某某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双祥,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德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付佐乡河定路北侧,现经营地:河间市西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丁永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霞,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沧州德某商贸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毕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秀芳

书记员: 白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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