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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毕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学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卢丽霞 代理审判员 张金霞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书记员:陈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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