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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毕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学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卢丽霞 代理审判员  张金霞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书记员:陈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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