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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黑龙江省五营林业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五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五营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丰林委。法定代表人:姜志富,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黑龙江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五营林业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毕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0元,由毕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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