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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甲交通肇事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毕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55********,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省汝州市*****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7时许,被告人毕某甲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照农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山汝线(郏县界-宏翔大道)10KM+100M焦村乡湾李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无牌照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三轮摩托车驾驶人被害人李某甲受伤。同日9时30分,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毕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救援。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毕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救援,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亚锋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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