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桂荣,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马晓欢,黑龙江赢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庆双,黑龙江赢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安坤,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桂荣与被告王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桂荣,委托代理人马晓欢,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志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庆双,被告王安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被告庭审时提出是与原告合伙经商是投资款,借条中借款数额存在利滚利,及是双方合伙投资款,但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原告出具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21张借条数额加入利息,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予以认可,利息也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安坤欠原告毕桂荣借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3,840,400.00元,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03.00元由被告王安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连家兴 人民陪审员 孙东升
书记员:王一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