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某,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树芬,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丰润区林荫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增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锋。
委托代理人张成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唐某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毕某负担。
审判长 张秀艳
审判员 王伯秋
代审判员 郁华
书记员: 张丹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