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徐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莘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荣铭,董事长。
被告:上海莘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荣铭,董事长。
被告:上海顺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顺弟,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安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西路XXX弄XXX号8D。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原告徐某某、原告徐燕与被告上海莘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莘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顺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安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现原告毕某某、原告徐某某、原告徐燕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毕某某、原告徐某某、原告徐燕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某某、原告徐某某、原告徐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毕某某、原告徐某某、原告徐燕负担。
审判员:钱 洁
书记员:瞿思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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