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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与盛庸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周雪松、胡青,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盛庸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盛庸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

审判员  李勇

书记员: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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