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某
毕胜军(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毕某某,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毕胜军,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张某某。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丽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毕胜军、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购买涉案房屋,且已向张某某支付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的房款。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确认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7年5月11日就万福小区B座二单元102号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购买涉案房屋,且已向张某某支付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的房款。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确认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7年5月11日就万福小区B座二单元102号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丽芳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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