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某
张云(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魏啸天(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冯解喜
刘某
李祥发(湖北黄石西塞山区滨江法律服务所)
王葵
黎晓莉
原告毕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云、魏啸天,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解喜。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祥发,黄石市西塞山区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葵。
委托代理人黎晓莉。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毕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刘某、王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云、被告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解喜、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祥发、被告王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葵系朋友关系。
2015年2月4日,经被告王葵担保,被告冯某某向原告借款650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6日,被告王葵作为担保人签字。
原告与被告冯某某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同日原告在向被告冯某某汇款时预先扣除一个月的利息,汇款金额为624000元。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冯某某仍分文未还,被告王葵作为担保人也是找借口推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另外,经原告了解,被告刘某与冯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范围内,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冯某某、刘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4000元及其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2%自2015年2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王葵对被告冯某某、刘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冯某某辩称,借款事实存在,由于多方面原因被告目前无法清偿债务。
被告已经拟定了初步的还款计划,希望法庭能够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
被告刘某辩称,1、冯某某与刘某的婚姻只持续了一年半的时间。
虽然借款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冯某某婚前隐瞒了大量负债的事实。
本案所涉借款实质是偿还冯某某婚前的巨额债务。
2、该笔借款的借期只有两天时间,不可能用于家庭生活。
离婚协议上载明冯某某与刘某双方无共同财产,由此也可以认定该笔借款并没有用于二人的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3、刘某一直工作稳定,在单位表现良好,因冯某某债务导致刘某无法正常工作离职。
综上,冯某某的该笔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不应当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被告王葵辩称,1、原告和冯某某擅自改变资金流向和借款用途,增加了我方的保证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免除我方的担保责任。
2、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原告在此期间内并未向我方主张责任,保证期间期满后我方的担保责任免除。
3、借款人到期未还款之初,我已经向原告提示风险,原告怠于主张权利导致被告资金转移,致使我方责任加重。
4、借款时并未明确利息事宜。
审判长:汪敬华
书记员:夏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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