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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松诉东北亚商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毕某松
蔡跃辉(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
北安市东北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徐建伟(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

原告毕某松,男。
委托代理人蔡跃辉,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安市东北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亚商厦),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民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伟,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某松诉被告东北亚商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毕某松诉称,2012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东北亚购物广场二期的五楼530平方米房屋用于经营电玩城,租赁三年,年租金370,000.00元。
原告对租赁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购买了电玩设备。
但在开业前原告持该租赁合同、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但是工商部门以原告是租赁的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为由不给原告办理营业执照。
因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使用的是东北亚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但该公司并不存在,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过,且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及办理营业执照时,该房屋没有竣工验收手续也没有消防手续,所以工商部门不能为原告办理营业执照,另外在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时,被告的经营范围是一期的面积范围,不包括原告租赁的二期新建的部分,被告无权经营二期的建筑,被告将不能经营的房屋租赁给原告,导致原告不能办理营业执照无法经营下去,原告经营的电玩城在2014年2月10日停止经营。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案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0.00元。
东北亚商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2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东北亚购物广场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的场地经营电玩城,后原告因自身原因停业,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只能由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约定的管辖地点违背法定的专属管辖规定,该管辖约定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北安市,故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安市东北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北安市,故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安市东北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辛麟

书记员:梁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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