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某
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丁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毕某某,中国银行秦皇岛分行民族路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某,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职工。
再审申请人毕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秦民终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毕某某申请再审称:(2013)秦民终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实际支付相关款项,本案借款事实并未发生,请求撤销该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基于再审申请人毕某某对本案借据真实性的自认,结合毕某某与被申请人丁某在本案借据出具之前有多年经济往来、丁某认可毕某某已偿还本案部分借款、以及毕某某自身从事银行业职员应充分知晓相关法律后果的相关事实,原审判决综合认定本案中丁某与毕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毕某某主张被申请人丁某未按该借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本案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毕某某的再审请求理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毕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基于再审申请人毕某某对本案借据真实性的自认,结合毕某某与被申请人丁某在本案借据出具之前有多年经济往来、丁某认可毕某某已偿还本案部分借款、以及毕某某自身从事银行业职员应充分知晓相关法律后果的相关事实,原审判决综合认定本案中丁某与毕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毕某某主张被申请人丁某未按该借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本案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毕某某的再审请求理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毕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袁相坡
审判员:孙宏誉
审判员:张继红
书记员:董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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