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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梁某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春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春德、毕某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梁春德、毕某某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春德、毕某某以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春德、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春德、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彦军

书记员: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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