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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殷某、郑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毕某某
薛磊(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殷某
郑某

原告毕某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薛磊,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郑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毕某某诉被告殷某、郑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继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薛磊、被告殷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因吃饭损坏酒杯将原告打伤,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3234.91元、误工费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有相关证据,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330元予以支持,原告的交通费考虑原告住地、医疗地点、住院时间、诊疗次数等情况以60元为宜,原告的损失合计为4114.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殷某、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毕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4114.91元。
二、驳回原告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因吃饭损坏酒杯将原告打伤,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3234.91元、误工费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有相关证据,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330元予以支持,原告的交通费考虑原告住地、医疗地点、住院时间、诊疗次数等情况以60元为宜,原告的损失合计为4114.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殷某、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毕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4114.91元。
二、驳回原告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李继祥

书记员:周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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