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原告: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毕某某、曾某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被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9号B栋1904、1905号。法定代表人:江妍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毕某某、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楹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2648.24元;2.判令长楹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判令诉讼费用由长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6日,毕某某、曾某与长楹公司签订了《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毕某某、曾某购买长楹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楹观邸7号楼1单元××层××号商品房,面积136.94平方米,该合同第九条约定,长楹公司应当在2016年3月31日前交房。合同签订后,毕某某、曾某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全部合同义务,付清了房款609109元。长楹公司至今没有办理正式交房手续,也没有告知毕某某、曾某逾期交房的原因,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毕某某、曾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故毕某某、曾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长楹公司辩称,1.逾期交房存在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非长楹公司原因的因素,如降雨量及天数明显增加、宜昌市创建文明城市强制要求停止施工1-2个月、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导致工程延期、部分业主违规装修导致验收不能备案等,以上属于双方签订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特殊原因;2.部分业主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时应扣除业主应向长楹公司支付的违约金;3.因团购单位存在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也应约束团购业主,依据法律规定,长楹公司有权解除合同;4.对于团购业主而言,团购该房屋的目的是解决住房困难,目前虽因为非长楹公司原因导致未能验收备案,但房屋已达到实际居住条件,如对此要求长楹公司承担过多的违约金,对长楹公司也显失公平;5.长楹公司在施工单位中断施工情况下排除万难,将工程完工并达到了居住条件,是比较负责任的开发商,且长楹公司也并未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追究业主的相关违约责任,希望法院结合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6.如果长楹公司承受的损失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范围,则长楹公司将对团购单位提起诉讼解除团购协议,所有团购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是以团购协议为基础的,长楹公司仍有权向该部分团购户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在事实认定和本院认为中综合阐述。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30日,宜昌市房屋拆迁安置处(以下简称市拆迁安置处)作为甲方,长楹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团购意向协议》,主要约定甲方意向购买乙方欲开发建设的房屋200套。甲方意向购买的房屋价格由土地出让金+建筑开发总价组合而成(土地出让金以实际摘牌价格为准,建筑开发总价双方确认后据实结算)。甲方系受职工委托,全权处理意向团购房屋的相关事宜。甲方协助乙方在开发过程中办理各项手续。本协议效力及于甲方在职在岗的职工(甲方需提供人员清单)。毕某某购房时系市拆迁安置处职工,长楹公司对毕某某、曾某的团购身份予以认可。2014年11月23日,毕某某、曾某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长楹公司签订《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长楹公司开发的长楹观邸7号楼1单元××层××号、建筑面积为136.94平方米的商品房,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4448元,总金额609109元。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3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该条同时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符合的条件,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第十条约定,逾期不超过30日的,出卖人自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自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毕某某、曾某已于2014年1月23日和2014年11月23日分两次支付了全部购房款609109元,长楹公司亦为毕某某、曾某所购买的房屋在宜昌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长楹公司至今未向毕某某、曾某交付房屋,也未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书面告知业主逾期交房的原因。同时查明,长楹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合同开工日期2013年10月,合同竣工日期2015年1月。2016年6月27日,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出具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报告,安装有线电视终端802户,经验收合格,具备开通条件。2016年12月2日,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竣工验收证明,证明长楹公司在中燃公司报装的天然气项目经单项验收合格,具备通气点火条件。2016年12月27日,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出具用水备案资料,证明长楹公司于2015年5月完成了生活表两块和消防表一块的用水报装。2017年7月20日,国网宜昌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出具证明,长楹观邸802户的相关配套供电设施及户表已于2017年7月19日安装完毕并送电成功。同时该小区环保验收、规划验收、绿化验收现已通过。因消防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还未完成,该房屋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2016年12月9日,长楹公司向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等部门提交关于长楹观邸项目竣工验收说明及处理意见的请示,请求市住建委督促施工单位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履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义务。
原告毕某某、曾某与被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楹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遵照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民辖6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长陈发伦与审判员张浴阳、唐雁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某、曾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佳,被告长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毕某某、曾某与长楹公司签订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毕某某、曾某已履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长楹公司至今未向毕某某、曾某交付房屋,也未与毕某某、曾某协商变更上述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上述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即自合同约定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即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日向毕某某、曾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由此计算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18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32648.24元(609109元×0.0001×536天)。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长楹公司以60910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向毕某某、曾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长楹公司辩称逾期交房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以及非归责于长楹公司的因素,但长楹公司作为开发商,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期时,应当考虑降水因素,如长楹公司认为降雨量和天数增加导致房屋不能按期交付,还应当提供施工日志等予以印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长楹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如长楹公司认为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长楹公司未能依约交房,其可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长楹公司辩称业主逾期付款问题,因其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长楹公司辩称团购单位违约等理由,与本案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不具备必然联系,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希望长楹公司作为开发商,尽快将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注重与买受人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将小区的进展以买受人能看得见的方式告知买受人,也希望买受人能给予开发商一定的理解,双方共同将小区打造成大家住得放心、住得舒心的温馨家园。综上所述,毕某某、曾某主张长楹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毕某某、曾某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2648.24元;并以60910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向毕某某、曾某支付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元,由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发伦
审判员 张浴阳
审判员 唐雁莉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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