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沛阳,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华,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营坊道祥和花园XXX号楼7单元12号。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沛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融资协议》以及2018年1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XX.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三、被告按照年利率12%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以本金XXXXXXX.8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底,原告通过银河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认识被告。2017年初,被告因证券投资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500万元。2017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融资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500万元,被告提供100万元保证金,合计600万元均存放至原告的证券账户内,原告将股票账户的密码告知被告,由被告自行操作股票买卖,原告可查询股票账户情况,但不能操作股票买卖。双方约定借期1年,原告按月利率1%的标准收取固定利息,即每月5万元。该协议第五条约定,股票账户总资产超出初始资产的105%时,被告有权提出盈利,转至其指定账户,协议期满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本息。当日,原告开立了新的证券账户,并将证券账户密码告知被告,被告向原告转账100万元,原告遂将该100万元及借款本金500万元全部转入该资金账户内。嗣后,被告按约支付利息,每月通过介绍人梁方俊向原告转账5万元,2017年12月5日支付了最后一次利息即2017年12月的利息。2017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致歉函。因股票账户内的资金已经达到协议约定的平仓线550万元,股票因跌停又无法抛售,故双方于2018年1月2日签订《补充协议书》,确定截至2017年12月19日收盘,账户亏损34.85万元,被告的保证金100万元和两次补仓的60万元均已亏损,账户内剩余460余万元。《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被告应当在签订协议后的6个交易日内补足账户资金至原告初始资金额,但被告按约履行,且不再管理股票账户,原告无奈于2018年1月29日抛售了所有股票。2018年5月7日,原告从上述证券账户转出资金109.5万元。另,原告于2018年4月2日自行买入创新资源124320股,同年6月30日全部卖出,造成亏损150211.60元,该部分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股票账户内股票市值及现金合计758768.59元。以初始本金500元,扣除原告转出的资金109.50万元、自行投资亏损的150211.60元以及起诉之日的股票市值及现金758768.59元,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的借款本金为XXXXXXX.80元。
被告宫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2月28日,原告至中国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账户号为XXXXXXXXXXXX。2017年3月1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融资协议》一份,载明“……第一条总则乙方因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市场进行证券投资需要,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出借人向乙方提供借款、签订本借款协议并进行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愿意以自有资金向甲方提供相应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借款履约保证,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借款、接受甲方的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支付利息及收取盈利、承担亏损。现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兹遵照履行。第二条借款金额、方式及用途1、乙方应于2017年3月1日将借款保证金人民币(小写)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汇入以下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然后甲方将出借给乙方的人民币(小写)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及乙方的借款保证金人民币(小写)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整(以下简称“资金总额”)在当日全部划入以下甲方股票账户(以下简称“股票账户”)。甲方确保以下银行账户和股票账户的合法性,并保证两个账户均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否则甲方将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户名:毕某某……股票账户号:XXXXXXXXXXXX……2、乙方保证金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甲方将股票账户交易密码告知乙方,自乙方获知交易密码之日起,乙方有权使用甲方股票账户中的资金总额依约买卖股票。3、乙方可以使用股票账户内资金总额购买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盈利归乙方所有,亏损由乙方承担,即乙方对上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等操作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由乙方承担,即乙方对上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等操作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只需按本协议每月向甲方支付利息。4、若甲方延迟将出借资金、保证金转入股票账户或未及时将交易密码告知乙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乙方的保证金延迟到账,则在保证金全额到账之前乙方不能利用甲方的出借资金做任何交易。……第三条借款期限、利息及支付方式1、借款利率为借款金额的1%(月),(即每月1日)支付利息至甲方指定账户:……2、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如甲乙双方未做满三个月,罚息一个月,三个月后按约展期不罚息。……第五条提取盈利、还款和结算1、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当股票账户的总资产(本协议中总资产包括账户内所有现金和证券)高于初始资产105%时,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将高出的部分盈利转账至乙方名下指定银行账户,每次需按1万元的整数倍提取,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账,如因银行或证券公司的原因而未能在当日完成转账的除外。……3、借款期满或本协议终止,甲方如未能全部收回其借款本金及利息,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除归还甲方全部借款和支付利息。……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1、乙方可以通过甲方股票账户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买卖操作,有权收取使用股票账户内资金总额投资所得的收益,承担全部损失;无论股票账户盈亏如何,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利息。……第八条警戒线与平仓线2、当股票账户内的总资产560万元时(此为警戒线),甲方有权禁止乙方继续买入股票,乙方必须暂停任何买入操作;乙方应于下一个交易日上午开盘前将保证金追加至警戒线以上,否则甲方有权将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减至账户总资产的一半。当甲方股票账户内的总市值【盘中市值】低于警戒线时,且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补足保证金时,一到平仓线甲方及甲方的委托单位可以立即卖出股票账户内的股票。2、当股票账户内的总资产低于550万元时(此为平仓线),甲方可以立即卖出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当股票账户内的总资产低于平仓线时,乙方只能平仓不能建仓,若建仓则甲方有权全部平仓;乙方被平仓后,须将保证金追加至股票账户总资产达到警戒线以上方可重新操作。……”。当日,原告向资金账号为XXXXXXXXXXXX的证券账户转入200万元、130万元和270万元,合计600万元。2018年1月2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载明“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的股票配资(投资借款)协议(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为:,主合同甲方为乙方为,甲方共计出资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乙方为此笔出资提供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作为保证金,且与甲方出资一并存入甲方提供的股票证券账户XXXXXXXXXXXX,并交由乙方进行交易使用,双方约定在合作期内该股票证券账户产生的一切亏损与盈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按支付甲方出资利息每月伍万元,付息时间为每月壹日。先付后用。至2017年12月19日收盘,该股票证券账户出现初始亏损资金浮动亏损¥34.85万元的情况(以证券账户总资产截图及银证转账截图为准),为保证甲方出借款项的安全,甲方须提供证券账户总资产截图及银证转账截图并约定以2017年12月19日收盘时账户总资产金额为参照标准。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理智交流,甲方同意按照以下第壹类方式继续合作。第一类方式若甲方同意继续延长股票配资(投资借款)协议期限及股票证券账户供乙方交易使用,则1、甲方把股票证券账户交易密码继续交与乙方使用。2、乙方继续支付甲方出资利息,并结清之前拖欠的利息(若有),付息时间为1月31日前。3、此股票证券账户内甲方出资部分产生的实际亏损由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的陆个交易日内补足或股票证券账户回升到甲方初始出资额。4、甲乙双方除签订本主合同的补充协议书外,届时应重新签订新股票配资(投资借款)协议。5、甲方承诺不会对股票证券账户进行任何操作,除非乙方未按本补充协议书及新借款协议执行,如甲方擅自操作产生实际亏损自行承担。6、乙方在继续合作开始正常交易后,甲方如擅自更改密码或操作股票证券账户,乙方不承担补足账户亏损责任。7、乙方承诺愿为甲方关于上述协议中产生的所有实际亏损与应承担之利息承担个人无限责任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向该证券账户内补足资金。2018年5月7日,原告自上述证券账户内转出现金109.5万元至对应的银行账户。截至2018年7月2日,上述证券账户内现金资产为314288.59元,证券资产为444480.00元,合计总资产为758768.59元。现原告认为,被告借款未偿还,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另查,2018年4月20日至5月4日,原告在编号为XXXXXXXXXXXX的证券账户内陆续买入股票创兴资源104320股、ST创兴20000股,合计支出462985.32元,2018年6月28日卖出ST创兴124320股,收入312773.71元,造成亏损150211.61元。
上述事实,除原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工商银行)、《融资协议》、《补充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中国银行证券上海肇嘉浜路营业部股票明细对账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出借资金500万元,并提供了《融资协议》、《补充协议书》以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券账户资金余额查询单予以佐证,在两份协议中,双方对出借本金、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供被告炒股,到期后原告收回本金并按月利率1%的标准收取利息,而炒股盈亏与原告无关,上述保底条款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融资协议》另载明,为确保资金安全,双方约定出借资金在原告名下的证券账户内,由被告进行股票买卖操作,而在《补充协议书》中,被告确认了上述证券账户内的初始资金浮动亏损,双方又合意该账户交易密码继续由被告使用,由此,本院确认原告将证券账户交付于被告进行股票买卖的事实。虽然资金的现实占有未发生转移,但原告将账户交予被告,被告可在账户内进行股票买卖操作,对账户内资金及股票具有支配权,可视为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综合上述分析,本案中的《融资协议》、《补充协议书》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切实履行,在《补充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向账户内补足原告出借之本金,故原告现要求解除《融资协议》、《补充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可予支持,但鉴于判决被告全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前提下,另行确认系争股票账户内的尚余股票及资金均归被告所有,实无必要,故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出借本金与系争股票账户内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扣除原告收回账户后自行买卖股票造成的亏损后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XXXXXXX.80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与法不悖,本院一并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宫某某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融资协议》以及2018年1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
二、被告宫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毕某某借款XXXXXXX.80元;
三、被告宫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按年利率12%支付原告毕某某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以本金XXXXXXX.8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宫某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369元,由被告宫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珏卿
书记员:邵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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