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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剑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毕某某,男,出生于1959年4月25日,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东环路*号。法定代表人:谭孝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定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华厦开发公司员工,住湖北省竹山县。被告:秦剑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剑武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因案情复杂,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剑武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森
审判员 朱名彬
审判员 熊彩平

书记员: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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