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比某公寓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思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招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泠,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比某公寓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招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比某公寓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比某公寓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比某公寓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98元,由原告比某公寓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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