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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目鱼(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万企明道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比目鱼(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炼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静,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晶,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企明道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任向晖,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斐如,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比目鱼(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炼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静,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比目鱼(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企明道软件有限公司、第三人比目鱼(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比目鱼(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比目鱼(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比目鱼(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委托调解组织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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