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比目鱼(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炼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静,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晶,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企明道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任向晖,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斐如,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比目鱼(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炼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静,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比目鱼(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企明道软件有限公司、第三人比目鱼(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比目鱼(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比目鱼(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比目鱼(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委托调解组织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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