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某某
孙丹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
唐山市保安护卫押运有限公司
马连庆(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
杨策
原告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丹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保安护卫押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子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连庆,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助理,住唐山市。
原告母某某与被告山市保安护卫押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东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母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丹丹,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策、马连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从事银行金库值守工作中,监控影像被人为更改,原告又不能提供其未更改监控影像的证据,作为银行金库的守库员,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告依据公司规定将原告辞退的行为,并无不妥。但应支付应付原告的工资,并退还原告服装押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退还服装押金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项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保安护卫押运有限公司向原告母某某支付2013年1月份工资91.9元。
二、被告唐山市保安护卫押运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母某某服装押金275元。
三、驳回原告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判决合计36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从事银行金库值守工作中,监控影像被人为更改,原告又不能提供其未更改监控影像的证据,作为银行金库的守库员,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告依据公司规定将原告辞退的行为,并无不妥。但应支付应付原告的工资,并退还原告服装押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退还服装押金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项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保安护卫押运有限公司向原告母某某支付2013年1月份工资91.9元。
二、被告唐山市保安护卫押运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母某某服装押金275元。
三、驳回原告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判决合计36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尹东波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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