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母命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康保县。原告:王风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康保县。原告:白建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北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新,葫芦岛市建昌县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昌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建凌街二十一号。负责人:常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母命河、王风雨、白建冬与被告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冀0722财保83号之一民事裁定,将董文志在中国工商银行张北支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现该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董文志在中国工商银行张北支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白建东所有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升
书记员:郭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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