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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青海与赵双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殷青海
陈立勇(馆陶县馆陶镇法律服务所)
赵双双
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原告殷青海。
委托代理人陈立勇,馆陶县馆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双双。
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青海与被告赵双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青海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殷青海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青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殷青海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青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元坤

书记员:韩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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