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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与湖北帕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罗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湖北帕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522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长,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胜,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国胜,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代理人:杨国胜,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梅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代理人:杨国胜、王海涛,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公司经理。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华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49街坊。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胜、王海涛,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湖北帕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罗某、罗春、梅群、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华中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邹  围 审 判 员 曹 家 华 人民陪审员 邓  睿

书记员::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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