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申请人: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国胜,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殷某诉被告湖北帕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罗某、罗春、梅群、中太建设集团华中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殷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某所有的在广州市恒太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1969.5万元股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殷某以其所有的位于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北段吴都古肆南海博吴都国际百兴写字楼的办公用房提供担保(分别为,第一幢1单元2101号房,面积298.32平方米;第一幢1单元19号房,面积604.38平方米;第一幢1单元2102号房,面积306.6平方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罗某所有的在广州市恒太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1969.5万元股权。查封期限为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殷某垫付,案件审理终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 围 审 判 员 曹家华 人民陪审员 章政军
书记员:邹丽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