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原告王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振杰、刁丽,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高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系李某某之妻。被告刘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吕赶年,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307国道火车站东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王亚某与被告李某某、刘明、河北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殷某某、王亚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王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王亚某撤回对被告河北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凯
书记员: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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