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胡月红、纪律(实习),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国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香诉被告余国平、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国平、陈某某银行存款252439.5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范梅君以其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145-14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字第99私109**号)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余国平、陈某某银行存款252439.5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范梅君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145-14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字第99私10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倩倩
书记员: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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