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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殷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殷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殷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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