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建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鄂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157号广电大楼C区2楼。
法定代表人杨松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彭高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鹏伟,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沈丞,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敏,该支行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鄂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31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审判长 魏早云
审判员 刘广利
人民陪审员 叶杏华
书记员: 廖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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