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易赛尔装饰设计咨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乾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敏,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瑛,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晓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一审被告:胥爱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一审被告:郑幸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再审申请人殷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易赛尔装饰设计咨询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晓红,一审被告胥爱俊、一审被告郑幸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殷某某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审中,申请人住所虽已拆迁,但并非下落不明,且与其他当事人仍有联系,一审法院在未核实申请人其他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进行公告送达,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2.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中手写部分载明“最后壹佰万不再需殷某某、郑幸佳担保”,并有被申请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汪铭签字,应据此认定申请人的担保责任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上海易赛尔装饰设计咨询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公告送达并无程序问题。关于申请人提交的《承诺函》上手写部分的真实性,被申请人在二审中已经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殷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员:黄 海
书记员:董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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