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三金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沙镇溪镇大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殷某某诉被告秭归三金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秭归三金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秭归县社保局关于殷某某等职工职业病(工伤)待遇的答复意见》不服,已向我院提出行政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本案中,被告秭归三金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对《秭归县社保局关于殷某某等职工职业病(工伤)待遇的答复意见》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而本案必须以该行政诉讼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钦
书记员: 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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