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三金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沙镇溪镇大岭路。组织机构代码:72207143-3。
法定代表人宋文昭,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秭归三金硅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殷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殷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谭家贵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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