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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秭归三金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秭归三金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沙镇溪镇大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宋文诏,系该公司董事长,

殷某某与秭归三金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5603.26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50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秭归三金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先予支付殷某某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2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杜云宏
审判员 周钦
人民陪审员 杜雷林

书记员: 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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