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
徐改山(河北石家庄新乐星光法律服务所)
杜某甲
王四平(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殷某,住无极县。
委托代理人徐改山,石家庄市新乐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甲,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四平,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殷某与被告杜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改山、被告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四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的几年间,女孩杜某乙始终随原告一起生活,已熟悉和适应了与原告的共同生活的环境,且女孩随母亲一起生活,从心理和生理角度更有利于女孩的健康成长,因此原告主张享有女孩杜某乙的抚养权,变更当时双方离婚时所确定的的抚养关系(当时确定女儿杜某乙随杜某甲生活)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女孩杜某乙由原告殷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的几年间,女孩杜某乙始终随原告一起生活,已熟悉和适应了与原告的共同生活的环境,且女孩随母亲一起生活,从心理和生理角度更有利于女孩的健康成长,因此原告主张享有女孩杜某乙的抚养权,变更当时双方离婚时所确定的的抚养关系(当时确定女儿杜某乙随杜某甲生活)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女孩杜某乙由原告殷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陈晨
审判员:党红欣
审判员:黄佩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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