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殷某某与被申请人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殷某某要求对俞某某名下财产计人民币500,000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以自己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广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殷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俞某某名下财产计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广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余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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