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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诉沧州市运河区福某某装饰装修设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殷某某
石晓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沧州市运河区福某某装饰装修设计中心

原告殷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晓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福某某装饰装修设计中心,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荣盛文景苑第2幢103号房。
业主李奇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沧州市运河区福某某装饰装修设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娟
审判员:邱俊玲
审判员:许嘉玲

书记员:褚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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