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德华
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蒋长江
原告殷德华。
委托代理人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同时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蒋长江。
原告殷德华诉被告蒋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柏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德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长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意将被告应返还原告的购房款转化为借款,该事实并不违法,本院予以认定,由此在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到庭举证其已偿还借款,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145000元借款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殷德华偿还借款145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如逾期未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蒋长江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执行中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32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意将被告应返还原告的购房款转化为借款,该事实并不违法,本院予以认定,由此在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到庭举证其已偿还借款,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145000元借款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殷德华偿还借款145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如逾期未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蒋长江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执行中由被告给付原告。
审判长:胡柏松
书记员:伍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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