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某
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冯某
张爱英
原告殷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张爱英。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冯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彩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永旺,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告以原告将其所有的雪佛兰轿车抵押给自己为由,不予返还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被告依法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一万元其中包括购买该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费用及2000元违约金。这些费用并非系被告不返还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返还原告殷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500U0雪佛兰轿车一辆,限判决生效后十内履行。
诉讼费1650元,由被告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告以原告将其所有的雪佛兰轿车抵押给自己为由,不予返还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被告依法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一万元其中包括购买该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费用及2000元违约金。这些费用并非系被告不返还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返还原告殷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500U0雪佛兰轿车一辆,限判决生效后十内履行。
诉讼费1650元,由被告冯某负担。
审判长:崔彩芬
书记员:任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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