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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瑞华
书记员:杨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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