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守信。
原告:陈淑波(殷守信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先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华,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阳县凯某商务宾馆,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电力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正球,宾馆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志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殷守信、陈淑波与被告崇阳县凯某商务宾馆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殷守信、陈淑波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殷守信、陈淑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殷守信、陈淑波负担。
审 判 长 黄立新 审 判 员 丁辉华 人民陪审员 石 鑫
书记员:黄佩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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