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菲,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杨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殷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殷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