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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圆圆、殷某某与殷某学共有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殷圆圆。
法定代理人张群,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良,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办理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殷某学,农民。(老粮店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圆圆诉被告殷某某、占绪凤、殷某学及第三人殷世杰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殷圆圆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殷某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麻家渡营业所的存款账户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殷圆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殷某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麻家渡营业所的存款账户(62×××01)。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白泉

书记员:骆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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